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补充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近期工作要点》(发改办环资〔2020〕334号)精神,制定本补充实施方案。
本方案是我省2019年发布的《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35号)的补充,在总体目标、时间节点、职责分工上两者保持基本一致,需结合本补充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一、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
(二)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
(三)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牵头单位:海口海关;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在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所有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第一批)》的塑料制品基础上,进一步禁止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含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到2022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六)到2022年底,全省范围所有宾馆、酒店、民宿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牵头单位: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推动替代品产业发展
(一)推广使用替代产品
1.加强可循环、易回收、生物降解材料替代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应;大力推广可重复使用的环保袋以及纸制品、植物纤维制品等非塑制品和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2.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鼓励设置替代品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方便群众生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3.建立集贸市场全生物降解塑料购物袋、垃圾袋等替代品集中购销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4.在农业领域,加大全生物降解地膜试验示范力度,逐步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的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
制定产业扶持政策,采用政策和经济手段,积极发展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在海口、澄迈、洋浦等地的工业园区建设生物降解材料及其制品示范区,形成辐射全球的生物降解材料产品研发、原料改性、制品生产、检测认证、进出口贸易等产业聚集区。(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培育优化新业态新模式
1.以连锁超市、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台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可循环物流配送器具回收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2.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三、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
(一)指导督促港口码头加强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建设,促进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有效衔接;加强对船舶违规排放塑料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船舶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加强废旧农用地膜以及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利用,研究探索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奖励制度,提高回收利用率;规范废旧渔网渔具回收处置。(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研究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废弃物科学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四)2020年底前完成对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开展清洁海滩等行动,推进塑料垃圾清理。(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位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立海上环卫制度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56号),以海口、三亚、文昌、洋浦经济开发区作为试点全面启动海上环卫工作,岸滩和近海海洋垃圾治理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位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严格执法监督
(一)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政策法规。依法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明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严格管控入岛环节。严格管控岛外塑料制品来源,关口前移,对入岛的货运物品相关机构采取随机抽检,对不符合我省要求的塑料制品拒绝入岛,减少输入压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县政府)
(三)明确监管重点行业和对象。重点对生产类企业、物流仓储批发类企业、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集贸市场、餐饮企业、电商外卖新业态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
(四)加强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环境监管,依法查处违法排污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整治。行业管理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关塑料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全面禁塑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