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进禁塑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东方制定禁塑违法违规线索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详情如下
东方市禁塑违法违规线索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禁塑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违禁塑料制品的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市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举报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违法违规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违禁塑料制品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原则。
第五条 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受理,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核查、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处理程序等。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七条 举报下列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
(二)生产和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改正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执法部门已办结的事项;
(七)其他负有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举报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前进行举报,且经相关部门核实,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每起举报奖励500元,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前进行举报并提供关键证据助力查办重大违法案件的,每起举报奖励1000元。
(二)生产和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行为,举报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前进行举报,且经相关部门核实属实的,每起奖励150元;举报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未被监管部门发现前进行举报,并协助相关部门侦破违法案件的,每起奖励300元。
第四章 举报和受理
第十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所在辖区乡镇的受理电话进行举报;或者通过其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对禁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内容应当说明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个人)名称(姓名)、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举报内容应尽可能详实、准确,应包括违法线索具体事实、时间、地点、过程及其他对核查工作有参考价值的证明依据,以便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接到举报后,按程序转交或组织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查办理,同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对于涉及跨区域、隐蔽性强的生产销售链条等复杂事项,经上级批准,可再次延长办结期限。因涉及面广、核查手段受限等原因无法独立查清的,受理部门应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部门,由其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章 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对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由各乡镇政府(含华侨经济区)受理后移交执法部门核查处理,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完成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后,应当将奖励资金具体发放情况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发放单位应当于处罚结束后3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通过现场、银行转账等方式领取奖励资金。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不可抗力、工作原因和有被打击报复的现实危险等正当情形而无法在期限内领奖,自该情形消除之日起30日内,举报人提供相应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以领取奖励资金。案件查证属实但因客观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认定后可先行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资金。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单位。
匿名举报查实后,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奖励发放单位验明身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奖励等信息。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除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外,还可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重复举报、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定期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办理禁塑线索举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各乡镇(含华侨经济区)要加强对负责举报受理、核查、处理等事项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教育和业务培训,对于违规发放奖励资金等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本办法举报事项和奖励标准进行细化或者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以后施行,有效期1年。
举报受理电话:
八所镇 25500299
新龙镇 25886031
感城镇 25829558
板桥镇 25830185
三家镇 25681939
四更镇 25672909
大田镇 25785226
东河镇 25729288
天安乡 25730188
江边乡 25731496
华侨经济区 25888013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5569710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东方市生态环境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