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655号文),可降解塑料和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属于《管理办法》中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项目,可获得中央资金支持。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也可获得中央资金支持。
怎么申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详见下文【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
《管理办法》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附件1)、节能减碳(附件2)、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附件3)、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附件4)等4个方向。
附件1,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45%、60%、6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按东、中、西 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20%、25%、25%控制。其中,县级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40%、50%、5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 5000 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附件2,节能减碳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补助。
附件3,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方向,包括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废塑料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属于循环经济发展方向。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附件4,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中央资金使用效益,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的积极性,我们制定了《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规〔2017〕213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9日
附件:《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