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海正生材(688203)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5)浙1002刑初668号。
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2、被告人钱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3、被告人郑某某、钱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该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4、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普立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四百八十五万元。
5、被告人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十五万元。
6、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海正生材、海诺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此该判决是否为终审判决存在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