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指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外公布了6起“禁塑”典型案例,涉及餐饮店、商行等多类经营主体,这些商家因违规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均被依法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及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有力警示,进一步营造了浓厚的“禁塑”氛围。
案例1:五指山通什某茶农庄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天元路天元花园南150米处,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3卷背心式保鲜袋,型号规格为(27cm+14cm)×47cm×200个。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300元。
案例2:五指山通什某小笼包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三月三大道38-5号,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20捆三无背心塑料袋,型号规格为(20cm×30cm)。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300元。
案例3:五指山通什某果园水果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奥雅二横路4号,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3.2公斤不可降解塑料垃圾袋(黑色)。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650元。
案例4:五指山通什某华商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三月三大道25-11号,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2卷不可降解的透明塑料袋(中号透明一卷,小号透明一卷)。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300元。
案例5:五指山通什某记米粉餐饮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越丰路35-1号,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3卷背心型PE保鲜袋,型号为500型,规格为30x35cm。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300元。
案例6:五指山通什某好汁味烧烤店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案件简述:根据转办线索,在五指山市通什镇三月三大道汽车站对面二楼96号,发现该店正在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4包彩色塑料吸管和2捆透明背心塑料袋。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罚款人民币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