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亚吉阳佳旺降解产品经营部因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罚款20万元、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4077箱(件)。
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7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亚市吉阳区南丁村亚龙湾出口旁的李某松自建房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李某松自建房门口有工人在卸货和装货,现场的货物为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房内储存有大量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现场有一本送货单。执法人员对车上的货物和李某松自建房内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进行清点统计,共计4077箱(件),并依法扣押。根据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调查结果,三亚吉阳佳旺降解产品经营部存在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186296元。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大(186296元),且在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同样因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被我局处罚,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三)项和第(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八)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25条的“较高”裁量阶次对应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14.9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你(单位)从重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
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4077箱(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