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晋城市邮政管理局就晋城市玖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晋城市玖佳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三、主要事实
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9条第5款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6条第8款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 寄递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
《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45条第5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要求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五、责令改正的具体要求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使用循环中转袋
承办单位:晋城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