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项扶持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可降解材料制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全文如下:
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
(2023年6月28日乌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的各项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可降解材料,是指在生产、使用、保存期内性能稳定,使用后可以在自然环境条件下被微生物完全分解,最终转化为二氧化碳或者甲烷、水及其所含元素的矿化无机盐的高分子材料。
本条例所称可降解材料产业,是指与可降解材料相关的上下游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应用、回收等核心产业,以及可降解材料融合应用带动的其他相关材料产业。
第三条 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绿色高效的原则,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协调联动制度,统筹推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定期调度指导和督促检查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健全实行产业链链长制工作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市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科学和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能源、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产业引导,制定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行业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的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研发支持、应用鼓励和质效提升等制度机制。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建立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项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产品、技术研发课题,对取得重大攻关突破或者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和团队给予奖励、补助。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链群思维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产业链向下游延伸、价值链向中高端攀升,对于行业内链头企业、头部企业和单位产品能耗、碳排放以及产品碳足迹达到标杆水平的项目,强化土、能、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等要素资源保障,推动可降解材料产业快速形成区域优势和实现集群集聚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可降解材料产业项目预支使用。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赁后转让等多种供地方式,保障可降解材料企业用地。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实行绿电替代工程,通过采用标杆值审批、存量挖潜等方式优先给予可降解材料产业用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节水挖潜、水权交易等措施优先保障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用水需求。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开通绿色审批通道,采用容缺受理的方式确保可降解材料产业项目及时落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用于低污染、低排放、高水平的可降解材料产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以亩均、水均、碳均为核心内容的园区综合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与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要素保障强度挂钩,推动建设自治区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和创建国家级高新区。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创建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和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安排财政研发资金予以支持,并建立与年度科研经费同步增长机制。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对可降解材料企业研发费用或者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支持,对首次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两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科研奖补。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可降解材料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融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增强发展能力。
鼓励可降解材料相关企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对其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的资助由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措施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门人才培养储备体系,支持企业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立职工培训中心。突出企业承载科技创新人才主体地位,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生活补贴,对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我市转化的科技创新顶尖人才和团队给予相应资助。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当围绕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需求,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规模化培养各类专业技能人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可降解材料企业在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可降解材料企业应当围绕制约可降解材料产品的低成本产业化技术开展科技攻关,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关键技术、设备、产品的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在上下游创新链条上布局研发应用项目,提高产业链整体协同发展和抗风险能力,推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可降解材料企业应当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高效设备、扩大绿电消纳、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应用等措施降低产品碳排放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优先采购可降解材料制品,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
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建立健全可降解农膜地膜替代工程补贴制度,所需资金由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予以保障,推动全市实行可降解农膜地膜替代工程。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禁止和限制规定,深入推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塑料制品和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审议一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