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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拟立法!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

乌海市拟立法!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

  • 发布于 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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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条 为推动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乌海市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产业基地,促进产业向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可降解材料,是指在生产、使用、保存期内性能不变,使用后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可降解为对环境无害的颗粒材料。

 

本条例所称可降解材料产业,是指可降解材料相关的上下游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应用、回收等核心产业,以及可降解材料融合应用带动的其他相关材料产业。

 

第三条 乌海市促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引领、绿色高效的原则,推动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引进一批头部企业落地,培育千亿级产业集群,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政府服务职能,推进可降解材料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壮大可降解材料产业,组织、协调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落地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产业引导,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高效设备、扩大绿电消纳、开展碳捕集、碳封存、碳应用(CCUS)等措施降低产品碳排放水平。对于行业领跑者、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以及产品碳足迹达到标杆水平的项目,强化要素资源保障,将更多资源要素向可降解材料优势产业、优质项目集聚。

 

发改部门通过争取采用标杆值审批、存量挖潜等方式优先给予用能保障。

 

自然资源部门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对重大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合理保障企业用地需求。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可降解材料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总量保障,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可降解材料产业重点项目。

 

水务部门优先支持可降解材料产业重点项目水指标保障工作。

 

能源部门应当保障可降解材料项目用电需求,实行绿电替代工程,支持可降解材料产业最大程度发挥产能。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在满足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基础上,优先解决可降解材料重点企业的用气需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技术、新生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项目,激发本市产业创新活力。

 

财政部门安排乌海市可降解材料产业专项资金,支持可降解材料推广使用。

 

科技部门构建和强化以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战略科技力量,鼓励建设国家级煤基生物可降解材料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补贴。支持可降解材料领域技术创新,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税收优惠和科研奖补政策执行。

 

农牧部门应当开展可降解农膜示范工程,对使用全生物降解农膜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金融部门通过加大政银企对接力度,引导金融要素资源向现代制造业聚集,保障可降解材料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第七条 工信部门应当深化推动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园区体制改革,围绕可降解材料项目及关联性产业的投资建设,完善园区管网、供电、道路等配套服务设施水平,推动可降解材料全产业链投资项目落户开发区。

 

第八条 人社部门应当落实可降解材料重点项目、重点企业人才引进政策,提升职业技能,充分发挥企业对技能人才使用、培养、评价主体作用,对可降解材料高端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予以政策倾斜,实现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提质培优。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塑料污染防治的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及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住宿、景点、餐饮等场所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材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要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材料制品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第十条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场所以及餐饮外卖、电子商务、旅游、住宿、快递、农业等行业应当按照禁限目录的规定,依法禁止、限制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并建立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全周期的管理制度。相关场所应当使用可降解塑料袋、纸袋、布袋等包装袋,鼓励消费者自带购物袋。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支持电商行业发展绿色包装,推行包装标准化、减量化。

 

禁限目录的具体种类、实施时间和适用区域等内容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农牧、商务、文体旅广电、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车站、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以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率先停止使用塑料袋、塑料餐具等不可降解一次性制品,鼓励使用可降解材料制品、可重复使用的产品。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机制,加强对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废弃物的清理、回收和利用,减少焚烧和填埋数量。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可降解农用薄膜,可降解农用薄膜使用者及时回收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集中堆肥处理,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禁塑限塑的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污染环境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投诉和举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生产经营禁止、限制名录内的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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